2006年11月2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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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当官的迷赌局 处罚重于普通赌徒
战国:平民涉赌罚金币 王位继承者被抽打 唐代:重点惩罚以赌为业
金一戈 肖霄 

  赌博是一种古老的犯罪。最初的时候,也许这只是古人在劳动之余用来消遣的娱乐活动,并不用钱物做赌注。随着获取钱物成为目的,有些人干脆以此为职业,过起不劳而获的生活,赌博也就成为一种犯罪。

  战国
  太子赌瘾太大  可能贬为庶民
  战国时期的《法经》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它在“杂律”中对赌博做出了规定,虽然距今已有两千多年了,但其中所反映出来的一些思想和精神仍然值得我们重视和学习。
  《法经》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将赌博犯罪分为两类,并相应地使用不同的刑罚。一般平民赌博以财物为赌注的,要处以三个金币的罚款;如果作为王位继承者的太子赌博,则要处以笞刑,用荆条抽打背臀。如果太子赌瘾太大,屡教不改,那就要面临被剥夺王位继承权、贬为庶民的危险。
  秦代继承了《法经》惩治赌博的传统,但是对赌博打击不力,大秦江山正是从赵高教秦二世玩骰子开始陷落的。 

  汉代
  地方王侯赌博 剃掉头发胡须
  汉代初期,统治阶级推行休养生息的政策,不过贵族阶层中不少人居功享乐,追求奢华,赌博进入贵族子弟的生活,并逐渐成为一种风气。这与汉初的立国方针是相违背的,所以汉律对赌博罪予以明确的规定,即使是达官贵人也严惩不贷。
  汉武帝的时候,地方王侯黄遂、张拾、蔡辟方等都是因赌博被处以“髡(音同坤——编者注)为城旦”的刑罚,也就是要剃掉头发、胡须(古代视剃掉头发、胡须为一种羞辱),还要服一定年限的劳役,爵位自然也保不住了。

  唐代
  赢钱请人吃饭 不能算是赌博
  赌博罪再一次出现在国家律典中是在唐代。《唐律》对赌博罪的规定明显比前代有所发展,区分为赌博财物和聚众赌博两种。
  当然并非所有“戏赌财物”的行为都是赌博犯罪:如果比试武艺弓箭,即使以财物为赌注也不能算是赌博,这是从形式上区分罪与非罪;如果以饮食为赌注,或者声明用赢到的钱款请大家吃饭的也不算赌博,这是从目的上区分罪与非罪。
  由此可以看出,《唐律》要重点惩罚的是那些以赌博为业,不事劳作,或者聚众赌博,从中渔利的人,并没有不加区分地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宋代
  宋初因赌博被捕 一律处死或充军
  宋代继承了《唐律》的传统,而且对赌博犯罪的规定更加具体,刑罚也更重。宋初厉行重法,凡是在京城开封府开设赌局,聚众赌博的,被捕者一律处死,隐匿赌徒不告发的,处以相同的刑罚;在边疆地区犯赌博罪的,一律发配充军。

  清代
  旗汉两类赌徒 处罚轻重不同
  清代律典对赌博的规定与明代一样,都是犯者杖八十,财物没收入官,官员犯罪加重处罚。但律文之外,清代还有十一条条例分别对赌博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规定,旗人官员赌博,革职永不叙用,还要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下;凡制造、买卖纸牌、骰子这一类赌具的,如果是旗人,主犯将被发配到极边、烟瘴之地充军,从犯则发配到边远之地充军;如果是汉人,将主犯发配到边远之地充军,从犯处以杖一百,流放三千里的刑罚。
  清代有关赌博立法的一大特点就是将犯罪主体分为旗人和汉人两类,而且对旗人处刑重于汉人。可见,清代统治者深知赌博的弊端,通过法律手段严惩沾染不良习气的本族人。

  民国
  擅自发行彩票  属赌博的一种
  民国刑法从第266条到270条都是关于赌博犯罪的规定,不可谓不详细。
  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征得政府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办理有奖储蓄或者发行彩票,也属于赌博的一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以附加三千元以下的罚金;如果公务人员对以上各种构成犯罪的赌博行为进行包庇,那么就要在原赌博罪所判刑罚的基础上面加重二分之一对该公务人员进行处罚。

  现行法律
  构成赌博罪  可处三年以下徒刑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赌博罪的构成分为三种情况:
  为了营利聚众赌博,通过组织、吸引他人参加赌博,以从中抽头渔利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不管行为人是否参与赌博;以营利为目的,向赌徒提供场所、赌具、筹码等多种有偿服务,营运商业性赌场的行为;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和挥霍来源的。
  只要实施了上面的三种行为,就构成了我国法律规定的赌博罪,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附加罚金刑。